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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904-119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为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提供准确可靠的预警报知手段,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办起草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修改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人武部,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为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提供准确可靠的预警报知手段,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人防警报通信系统,是指用于传递和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的专用通信网络系统,包括警报器终端、中继站、控制设备、发放警报专用通信线路、频谱资源、广播电视插播设备、供电设备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是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实施组织指挥的基本手段。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要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努力适应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需要,着力提高系统的抗毁性、可靠性和防空防灾综合预警报知能力,切实推进平战结合,积极探索人防警报通信系统融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民生的新途径,建成全方面覆盖、布局合理、安全可靠、反应灵敏、指挥顺畅、管理科学的人防预警报知体系,最大限度减轻战争空袭和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一)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县市区要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设计,科学制定本辖区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规划人防警报通信网络,合理地布局防空警报器,在高层建筑集中、人口稠密地区适当增加布点密度,缩小布点半径;重视城市发展,及时覆盖新建城区,依照国家对一类防空重点城市警报布网要求,努力确保城区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98%以上,并有计划向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延伸。新增防空警报器布点位置应预留20%以上的余量。
(二)高效快捷,功能完善。以统一控制、手段多样、性能可靠为原则,分期开展系统建设,逐步建成以固定式警报器为基础,移动式警报器为补充,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新媒体等相配合的人防警报发放网络体系。新建防空警报器应采用电声警报器, 电声警报器比例应保持在80%以上。扩大多媒体、太阳能等新型警报器应用,探索宣传、广告、照明、报时等平战结合、服务民生的新途径。逐渐完备全市人防警报统控网络,健全市、县两级双重发放控制机制。防空警报器应配备二次报警和遥控电源设备,提高系统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严格标准,依法建设。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关系国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依照国家有关人防警报通信系统设备设施招标采购要求,依法组织建设,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保密。安装人防警报通信设施,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一)强化维护管理职责。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警报通信系统中心站、中继站、控制设备、通信线路、频谱资源、广播电视插播设备和位于重要目标的警报器终端的维护与管理。县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警报器终端、警报分控中心、控制设备和广播电视插播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可与防空警报设点单位签订维护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防空警报设点单位应积极努力配合,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实施警报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发现影响系统正常运作的情况,应主动采取保护的方法并及时向同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设置人防警报设备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时,人防警报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随之移交,当事双方须及时到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确保维护管理的连续性。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人防警报通信系统设备档案和检查维护管理制度,维护更新警报数据,定期巡检警报通信系统设备、记录检查日志,及时维修、保养、更换损坏或老旧设备,确保防空警报器的鸣响率和完好率达到100%。
(二)依规实施维护管理。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组织人防警报通信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防警报设备设施。对于确须拆除和迁移的,须由设点单位报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或易地安装,费用由拆除单位负责。。对拟报废的设备,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并报市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三)落实维护管理保障。人防警报通信系统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维护管理人员和设点单位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有关人员的技术水平。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单位、组织和个人对管理维护人防警报设备设施的积极性。对故意损坏人防警报设施、威胁或影响其安全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并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人防警报通信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由同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统一领导,人防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电信运营公司可以提供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所需的线路和信道,保障线路畅通;利用短信、IPTV等手段,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做好警报试鸣的宣传通告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确保人防警报通信网络所需的专用频率,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干扰人防警报通信专用频率资源的行为。
广播电视台应当为人防警报插播设备提供机房和接口,协助安装调试和维护保养;建立防空防灾警报的广播电视发放机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
驻军通信部门应当利用既有通信设施为当地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防空防灾警报试鸣。每年8月15日为烟台市“防空警报试鸣日”,由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市防空防灾警报试鸣,以检验和完善人防警报通信体系。各县市区要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制定本辖区防空防灾警报试鸣活动实施方案,并在试鸣前5天向社会发布公告,让公众提前预知,维持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各相关的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人防警报试鸣的相关保障工作。
(二)警报信号发放。战时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市人防指挥部决定;平时发生或即将出现重大灾害事故,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通知》(烟政办发〔2008〕89号)要求执行。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根据战(灾)时人防警报信号发放的要求和权限,制定警报信号发放预案和保障计划。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确保警报信号按规定及时、准确发放。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