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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904-119为进一步削减和操控机动车噪音污染,营建文明、安静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施行法令》等法令、法规的规则,在邹城市施行机动车辆制止鸣喇叭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在履行紧迫公事时可根据相关规则运用警报器,在非履行紧迫公事时不得运用喇叭和警报器。
对违背禁鸣规则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施行法令》第六十二条之规则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