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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904-119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桂龙,男,汉族,1974年3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大专文化,天长市看守所民警,户籍地天长市,住天长市。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10月16日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依法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1日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桂龙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5)琅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陶桂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皖11刑终1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琅琊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皖1102刑初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陶桂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某、张某1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陶桂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1月23日,焦南彬因涉嫌受贿罪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303监室,与同年8月因涉嫌犯罪被关押于同监室的丁某2荣结识。丁某2荣及妻子马某2找到亲戚天长市看守所聘用医生唐宗山(已判决)委托其帮忙关照丁某2荣。焦某1妻子张某2找到焦某1在天长市看守所任民警的同学被告人陶桂龙关照焦某1。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陶桂龙、唐宗山与时任303监室管教民警的姜某(另案处理),在姜某的办公室里共谋利用303监室的另一名在押人员赵某来实施假自杀,为丁某2荣、焦某1创造立功减刑的机会。为顺利实现假立功,陶桂龙和唐宗山先后找到身为天长市看守所所长的唐来富(另案处理),希望其在立功方面给焦某1和丁某2荣予以关照,唐某富答应。
焦某1的妻子张某2从陶桂龙处听说看守所可以为焦某1办立功,遂请托焦某1的律师徐某,到看守所办公室找到唐某富,请唐某富在适当机会给焦某1办立功。唐某富答应并收下徐某所送的20000元现金。唐某富答应陶桂龙、唐宗山和徐某的请托后找到姜某,共谋假立功一事。后姜某在办公的地方找赵某来谈话,让赵某来找机会假装自杀,给焦某1、丁某2荣创造立功机会,赵某来未同意。姜某又将焦某1和丁某2荣找到办公室谈话,让二人去和赵某来商量实施此事。丁某2荣和焦某1回到监室后,通过许诺给予赵某来20000元并帮助请律师等好处,说服赵某来答应实施假自杀。唐某富接到汇报后,通知姜某做调查材料,并安排民警办理对焦某1、丁某2荣立功从宽处理的建议书,经唐某富审核盖章后送交法院,申报立功。
为表示感谢,陶桂龙和唐宗山、马某2、张某2在饭店宴请唐某富、姜某等人。吃饭期间,张某2送给唐某富20000元现金。饭后张某2分别送给姜某、唐宗山2000元现金,送给陶桂龙10000元现金。马某2送给唐某富20000元现金。另马某2通过唐宗山转送给姜某5000元现金。天长市看守所出具的立功证明材料均被法院采纳,焦某1获得从轻处罚,丁某2荣获得减轻处罚。另查明:案发后,陶桂龙退出赃款10000元。
(1)陶桂龙干部履历表等身份信息证实,2009年7月10日,陶桂龙任天长市看守所科员。
(2)天长市看守所提请给予焦南彬、丁元荣从宽处理建议书、关于在押人员赵某来12.13企图自杀未果情况调查、陈某出具的关于赵某来企图自杀未果的情况说明、谈话笔录五份、自杀现场照片、焦某1及丁某2荣的刑事判决书证实,法院采纳天长市看守所提供的立功材料,对丁某2荣减轻处罚、对焦某1减少刑期。
(4)张某2手写的情况说明和交待材料,2014年9月1日,张某2手写情况说明,称其自愿主动到检察机关来,配合调查,如实交待。张某2交待:在焦某1取保候审期间,焦某1和她姐夫给了律师徐某20000元用于疏通;2012年10月份左右,焦某1和她姐夫又送给徐某20000元;2012年12月份,焦某1姐夫告诉她,焦某1打电话让送四条烟。她打电话给陶桂龙,陶桂龙说焦某1救了一个自杀的犯人,她拿了四条烟让姐夫送给电线元请过天长看守所的人吃饭,她将钱给了马某1。
(5)张某2日记本,记录了焦某1经法院决定并执行逮捕后张某2的心情、家庭开支收入及家庭状况,其中2012年12月14日记录焦某1打电线买四条烟,后来知道是管教的电线日“马和陶某已请过人了,还了人情,共3700,过两天有空去把钱给马”。
(6)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函及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解回罪犯函两份证实,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因办案确需,将罪犯焦某1、丁某2荣从清流监狱解出,后又解回的情况。
(7)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法院认定,焦某1、丁某2荣在羁押期间,通过贿赂管教干部,并伙同他人指使同监室在押人员赵某来假自杀,再由焦某1、丁某2荣解救,该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撤销了焦某1、丁某2荣因检举赵某来自杀假立功而被从轻处理的判决,作出了重新判决。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赵某来证言证实,2012年11月初,他被关押在天长市看守所303号房,和焦某1、丁某2荣关押在一起。他在号房讲创造立功很简单,只要有人自杀被别人救下就能立功获得减刑。焦某1、丁某2荣想通过他搞假立功。焦某1说自己和管教民警陶桂龙是同学,外边已经找人了,叫他别担心。焦某1答应事成之后给他20000元,并帮他请一名外地的律师,他就答应了搞假自杀。丁某2荣的要求和焦某1一样。之后,管教干部姜某说让他找个机会假装自杀,帮焦某1和丁某2荣弄个立功,陶桂龙和薛所长都会帮忙的。他当时没答应。回到号房焦某1又找他要求他做,他就同意,并找机会告诉了姜某,就在号房“大眼”处假装上吊自杀。第二天焦某1告诉他中午开始实施。一点多钟,焦某1叫他快点上吊,他把号房内塑料玻璃丝搓成的绳子绕在脖子上,丁某2荣看到后,问他干什么,焦某1跑过来把绳子一勒说他自杀,并按报警器报告。后来,姜某找他和焦某1、丁某2荣谈话。陶桂龙叫他不能把事情透露给任何人。焦某1和丁某2荣立功减刑后没有兑现承诺,他经常闹监,陶桂龙、唐某富都叫他不要闹。
(2)焦某1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他第二次被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同号房羁押的有赵某来、丁某2荣等人。为了减轻处罚,他和丁某2荣商量找赵某来假自杀,由他俩解救,争取立功减刑。他和丁某2荣劝赵某来搞假自杀,答应给赵某来20000元并帮赵某来请律师,赵某来同意。他们三人确定了假立功计划,赵某来上吊自杀。几天后的一天中午,他和赵某来值班,其他在押人员都在午睡。他看到赵某来吊在厕所旁水管上,他和丁某2荣一起将赵某来扶起来,将绳圈从赵某来颈子上取下,并按了报警按钮。后姜某给他做了笔录。做完后,他借姜某手机打电线买四条软中华香烟送给姜某,当晚丁某1照办。他因阻止赵某来自杀,二审时被法院认定有立功情节,减轻了刑罚。法院对丁某2荣也认定有立功情节。
(3)丁某2荣证言证实,2012年8月,他被刑事拘留关押于天长市看守所303号房,同号房的还有赵某来。赵某来多次讲他可以帮别人立功,他心动了,并告诉其表弟唐宗山,让其找管教姜某想办法。唐宗山答应找姜某来办这件事。几天后,赵某来告诉他,姜某找赵某来帮他立功,挣点外快花花。第二天上午,姜某将他和焦某1喊到姜某办公室谈话,姜某说已和唐宗山、陶桂龙说好要给他和焦某1办立功,让他俩和赵某来处好关系,和赵某来谈谈怎么去办这件事。他和焦某1找赵某来商量假立功,赵某来说搞根绳子上吊假自杀,让他俩去救,就能立功了。有一天轮到赵某来和焦某1值班,赵某来说今天就把事情办掉,号房里的人开始午睡,他躺在铺位上看到赵某来走到号房厕所那,将塑料绳一头拴在冲水管上,一头拴在颈脖上准备假自杀,他就跑过去,说:赵某来你自杀干嘛?焦某1将赵某来的绳子解下。后来看守所民警和姜某给他们做材料,整理立功材料时,他让唐宗山帮买两条中华烟和两只风鹅送给姜某等,唐宗山照办。他和焦某1都因为救人减了刑。
(4)耿某证言证实,他和赵洪来、费先林、焦南彬、罗祠武、丁元荣等人都关在天长市看守所303室。赵某来上吊那天中午,焦某1和赵某来值班,听到焦某1呼叫赵某来自杀了,他醒来后看见焦某1手里拿着绳子,赵某来在监室蹲坑旁边,焦某1按报告器报告管教干部,丁某2荣在旁边。监室里有人议论说赵某来自杀是装的。管教不让他们随便议论。赵某来上吊自杀前表现非常好,和焦某1经常讲话,事情发生后经常吵闹,情绪不稳定,和焦某1关系不怎么样了。当时没看到赵某来脖子上有勒痕。后听说焦某1和丁某2荣都因为救赵某来自杀减刑了。
(5)费某证言证实,他和赵洪来、焦南彬、耿少春、罗祠武、丁元荣等人都关在天长市看守所303室。期间,赵某来自杀过,自杀前表现正常。他们都觉得赵某来自杀是装的。自杀当天中午,焦某1和赵某来值班,其他人在休息,他醒来后看见焦某1和丁某2荣把赵某来的绳子拿过来,焦某1手拿绳子,坚持按报告器,巡逻民警来了,把赵某来带出去。赵某来脖子上没有勒痕。事情发生后,焦某1对赵某来比较关照,给赵某来衣服穿,帮他干活等。赵某来讲焦某1答应给其两万块钱,到现在一分钱也没给。
(6)罗某证言证实,他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303监室,同监的有丁某2荣、焦某1、赵某来、耿某、费某等人。一天中午,赵某来和焦某1值班,他们睡下没多久,就听焦某1讲赵某来你干什么。他看见焦某1站在赵某来旁边,手里抓着一截绳子,说赵某来要自杀,并按了报告器,丁某2荣说看到了赵某来准备自杀。赵某来刚被救下后,焦某1、丁某2荣、赵某来关系还不错。大概两个月之后,赵某来和丁某2荣打架,丁某2荣调监了,赵某来还对他讲焦某1、丁某2荣答应每人给他10000元没有给。焦某1投牢服刑后,赵某来称陶桂龙答应去找唐医生协调帮忙处理,赵某来实际没拿到钱。唐医生是丁某2荣老表,丁某2荣这次也立功了。
(7)马某2证言证实,2012年8月,她丈夫丁某2荣被关押于天长市看守所。2012年农历11月,她和丁某2荣的表弟唐宗山通电话,唐宗山问她是否要给丁某2荣办立功?称立功可以从轻判刑,但办成立功需要打点看守所唐所长,还有管教干部,大概要二三万元。她决定花钱打点。她筹30000元去唐宗山家,唐宗山开车带她去吃晚饭,在饭店,唐宗山介绍一起吃饭的有天长市看守所唐所长和焦某1老婆,另外有几个人名字她不记得了。她和唐宗山送唐所长时,她将用信封装着的20000元塞给了唐所长,说丁某2荣办立功的事请唐所长多帮忙。唐所长将钱收下了。她还给了唐宗山10000元,让唐宗山打点一下看守所其他管教干部。唐宗山将钱收下了。她听丁某2荣说焦某1答应给那个自杀的人20000元和几条烟却没有给,被那人举报。
(8)张某2证言证实,2012年4月,焦某1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十几天后被取保候审。为了能从轻处理,焦某1两次送给律师徐某共40000元,由徐某负责帮忙疏通关系。11月26日焦某1又被收监,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焦某1的同学马某1介绍她和陶桂龙认识,请陶桂龙在看守所关照焦某1。陶桂龙说以后有机会看能不能给焦某1弄个立功,她就想为焦某1争取,便请徐某找看守所唐所长。2012年12月的一天晚上,丁某1打电线用一个手机打电线送四条烟给这个手机的主人。她就打电话给陶桂龙,陶桂龙说焦某1在看守所救了一个自杀的犯人,叮嘱她不要对外说焦某1救人的事,称烟可能是送给管教干部的。她就买四条中华牌香烟给丁某1送给电线从看守所打电话让她打点一下唐所长、唐医生、姜管教。她就请陶桂龙帮忙安排他们吃饭。陶桂龙安排好了通知她。吃饭的有唐所长、唐医生、姜管教和另两名干警,还有和焦某1一起立功的另一名犯人的老婆。吃饭那晚,她送给唐所长20000元、陶桂龙10000元、唐医生10000元、姜管教2000元。
她将家庭开支记在黑色软面本上,在饭店吃饭送钱没有记,因为是按焦某1要求去做,焦某1知道钱的去向,且钱是送礼的,金额又大,不方便记账。2013年4月左右,焦某1二审宣判后,让在他去清流监狱服刑后请看守所干警吃顿饭,她请马某1出面安排吃饭的,花费3700元。
(9)丁某1证言证实,他是焦某1大姐夫。焦某1因涉嫌受贿被羁押在天长市看守所期间,2012年年底,他接到焦某1从天长市看守所用手机打来的电线叫他记住这个号码,让他帮忙买四条中华牌香烟送给机主。焦某1没说为什么送香烟给机主,也没说机主身份。他和焦某1通过电线买了四条中华烟送到他店里。后来他打电话和机主联系,约好在天润城超市门口见面,将用塑料袋包装的四条中华牌香烟送给了对方。
(10)马某1证言证实,他和焦某1、陶桂龙是天长卫校同班同学。焦某1在天长市看守所立功的事,陶桂龙和他讲过,但没讲立功的细节。张某2和他说过,为办焦某1立功的事送给天长市看守所管教干部姜某四条香烟。2014年下半年,张某2说她在滁州检察院调查时把送给姜某香烟的事讲出来了,想通过陶桂龙转告姜某。他和张某2见了陶桂龙,并希望陶桂龙将上面讲述的情况转告姜某。
(1)姜某供述证实,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他担任天长市看守所303监室的管教干部,唐宗山的表兄弟丁某2荣,陶桂龙的同学焦某1都羁押在303监室,他们分别和他打招呼让他关照丁某2荣、焦某1,他答应了。2012年11月底、12月初的一天,陶桂龙、唐宗山到他管教室,唐宗山向他提出303监室的赵某来闹过自杀,下次赵某来闹自杀可以给丁某2荣创造立功减刑的机会,陶桂龙说焦某1也关在303监室,可以一起搞个立功,唐宗山提出即使搞个假自杀让丁某2荣、焦某1解救也可以。后来,唐某富找到他让他想办法给丁某2荣、焦某1创造立功减刑的机会。他便找羁押在303室的赵某来谈话,让赵某来找机会假装自杀,给焦某2、丁某2荣创造立功的机会。赵某来一开始不同意假自杀。他又找到丁某2荣、焦某1,告诉他俩唐宗山、陶桂龙找他帮忙为他俩搞假立功,他物色了赵某来实施假自杀,但是赵某来不同意,让他俩和赵某来商量此事。后来,赵某来主动提出愿意假装上吊。12月13日的一天中午,他接到看守所电话讲赵某来试图自杀。他回到所里得知焦某1、丁某2荣阻止了赵某来自杀。后期,按照唐某富安排,为焦某1、丁某2荣做了立功材料。法院认定焦某1、丁某2荣有立功情节并因此予以轻判。他在帮助焦某1、丁某2荣搞假立功过程中,收受了财物。其中:赵某来实施假自杀的第二天晚上焦某1的姐夫将四条软中华香烟送给了他;找丁某2荣做材料后几天,唐宗山将两条苏烟、两只风鹅送给了他;立功材料报到法院后的一天晚上,焦某1妻子和丁某2荣妻子为感谢在假立功事情上给予的关照,请他和唐宗山、陶桂龙和唐某富在天长市“春蓉骨头汤”饭店吃饭。饭后,唐宗山给他5000元现金。焦某1妻子给他2000元现金。
(2)唐某富供述证实,他自2010年担任天长市看守所所长。2012年底,唐宗山说关押在303号监房的丁某2荣是他表哥,想在看守所立个功,得到法院从宽处理。他表示可以,并提出303号监房的赵某来老是闹自杀,他能安排姜某找丁某2荣谈线荣暗示赵某来自杀,丁某2荣乘机将其救下来,就可以报立功。之后,陶桂龙说关押在303号房的焦某1是其同学,看有机会能不能立个功,并称有情后感。他也答应了。另外,焦某1的辩护律师徐某也请他关照焦某1,给焦某1弄个立功机会,并送给他20000元。他答应了唐宗山、陶桂龙和徐某的请托后找到姜某,要姜某多关照丁某2荣、焦某1,看能不能叫赵某来自杀让丁某2荣、焦某1去救,这样,就可以给丁某2荣和焦某1办立功材料。姜某答应会找丁某2荣、焦某1谈话布置此事。过了几天,有民警向他汇报说赵某来自杀被丁某2荣和焦某1救下来了,他听后感觉是姜某安排的。他让姜某做谈话材料,让看守所其他民警照相取证、书写建议书等。经他审核后,让看守所内勤盖章,并交由检察院监所科审核盖章,再送交法院。后来立功被法院认可,唐宗山打电线荣家人喊吃饭,叫他参加。吃饭时有唐宗山、姜某、陶桂龙和丁某2荣、焦某1的家属。吃饭当晚,焦某1、丁某2荣的家属各送给他20000元。
(3)唐宗山供述证实,2009年8月,他被天长市看守所聘用为兼职医生。2012年8月,他表哥丁元荣因涉嫌犯罪被关押在天长市看守所303监室。他表嫂马某2让他多照顾,并想办法让丁某2荣能从轻处罚,他答应帮忙。他听说赵某来自杀过,也听说谁能发现并阻止自杀,就可以报立功。他就问唐某富如果丁某2荣有机会立功,能不能给丁上报立功减刑?唐某富说到时候看,有机会再说。他就到管教办公室找姜某,陶桂龙也在。他说赵某来经常闹自杀,如果赵某来再搞一次就好了。陶桂龙问他是啥意思?他说要是赵某来再自杀,哪怕是假的,可以让丁某2荣去救,就能立功了。陶桂龙说自己有个同学焦某1也关押在303监室,也想搞一个立功,可以一起去促成这件事。姜某说要唐某富同意。后来,他让丁某2荣注意赵某来,以便及时有效地发现并阻止赵某来自杀,并说哪怕是假自杀也行。丁某2荣应该明白他说这线日中午,他听说赵某来自杀被丁某2荣和焦某1及时解救。姜某为丁某2荣做立功材料期间,他开车送姜某回家后,送给姜某两条苏烟、两只风鹅。一个多月后,唐某富告诉他,丁某2荣、焦某1立功的事被法院认可。他和陶桂龙商量请唐某富、姜某吃饭表示感谢,商量好后,他打电线让她准备两个红包,他和马某2、张某2以及陶桂龙在天长市城东大厦的“春蓉骨头汤”饭店请唐某富吃饭。他和马某2送唐某富时,马某2拿出一个信封交给了唐某富,事后得知信封里有20000元。马某2给他10000元,其中5000元是转交姜某的。焦某1妻子送给他一个2000元的红包。
5、被告人陶桂龙供述证实,2009年7月至案发他任天长市看守所民警。2012年,他同学焦某1因涉嫌受贿罪被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焦某1妻子张某2及同学马某1请他帮忙照顾。他请焦某1的管教姜某给予关照。2012年12月初的一天,他见姜某和唐宗山在姜某办公室商量给关押在303监室的丁某2荣搞个立功。唐宗山说丁某2荣是他老表,以后监房内有举报他人犯罪和立功申报机会,请姜某关照。姜某说,可以从阻止犯人闹监方面想想办法,他会找赵某来谈谈。他就对姜某提出焦某1是他同学,在立功申报方面,请姜某给予关照。姜某提议此事要唐某富同意。和姜某打过招呼的第二天,他找唐某富讲焦某1是其同学,请唐某富在立功申报方面给予关照,称有情后感。唐某富当时表示同意。他将自己找姜某、唐某富办立功的事告诉了焦某1。为稳妥起见,他让焦某1通过别人找唐某富疏通关系。后来,听焦某1讲律师已经找过唐某富,还送给唐某富20000元。他听唐宗山讲为丁某2荣办立功的事找过唐某富。2012年12月中旬的一天,他听说赵某来在午休时拿了一根塑料绳系在监室厕所冲水的自来水管想上吊自杀,被焦某1和丁某2荣发现后劝阻并救下。焦某1、丁某2荣后来被认定立功,得到了法院从轻判罚。焦某1救人后,张某2告诉他给姜某送了四条中华香烟。大约2013年初,张某2让他约唐某富、姜某等人吃饭。参加吃饭的有他和张某2、唐某富、姜某、唐宗山、丁某2荣家属等。饭后张某2递给他一个信封,里面有10000元。赵某来在焦某1和丁某2荣立功后情绪不太稳定,时常闹监,他感觉焦某1和丁某2荣对赵某来是有承诺的,却一直没能兑现,因此他让焦某1买东西安抚一下赵某来。他认为赵某来在监室自杀没什么危险性,也不会造成什么后果,要不是因为他和唐宗山事先打招呼,并有姜某、唐某富帮忙,是不会给焦某1和丁某2荣申报立功的。当庭否认所有指控。
赵某来假自杀,焦某1、丁某2荣假解救申报立功后,焦某1、丁某2荣未兑现承诺的好处,赵某来不满经常闹监。2013年6月28日,赵某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赵某来宣判时对是否上诉表示考虑,言辞激烈,后赵某来将上诉状递交给被告人陶桂龙。陶桂龙和唐某富为避免假立功一事败露,二人商量后,将赵某来上诉状扣留未转交法院。2013年7月16日,天长市看守所向天长市人民法院出具未收到赵某来上诉状的书面证明。待赵某来上诉期满,唐某富即安排将赵某来投送宿州监狱服刑,致使赵某来的上诉权被非法剥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6月28日,赵洪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宣判笔录证实,2013年7月3日法院向赵某来宣判,赵某来对是否上诉表示考虑,并言辞激烈。
(3)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回执证实,因判决书生效,赵某来于2013年7月16日被送往监狱执行。
(4)天长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3年7月16日,天长市看守所向天长市人民法院出具证明,称未曾收到赵某来上诉材料。
(1)赵某来证言证实,焦某1和丁某2荣立功减刑后没有兑现承诺,他经常闹监,陶桂龙、唐某富都叫他不要闹。他的判决下来后,当时就想上诉。上诉状是罗某帮写的,他把上诉状交给陶桂龙,当时号房还有别的人看见。上诉期满快到时,他问陶桂龙是否把上诉状交到法院了,陶桂龙讲交到法院了,叫他别急。上诉期一过直接把他送走了。没有经过二审,一审判决就生效,剥夺他的上诉权利。
(2)丁某2荣证言证实,听罗某说过,焦某1调号前,赵某来向焦某1要钱,焦某1不肯给,赵某来天天在号房闹,说要把假立功的事抖出来。赵某来一审被判刑后,将上诉状交给管教民警陶桂龙,陶桂龙交给所长唐某富,唐所长把上诉状撕掉了,没让赵某来上诉。不让赵某来上诉,应该和赵某来闹监有关系,赵某来后来隔三差五就闹自杀。
(3)耿某证言证实,赵某来上吊自杀前表现非常好,和焦某1经常讲话,事情发生后经常吵闹,情绪不稳定,和焦某1关系不怎么样了。赵某来判十三年,宣判回来后就提出上诉,写了上诉状,没有经过二审就被送走,判决下来十天左右就投牢了。
(4)费某证言证实,赵某来讲焦某1答应给其两万块钱,到现在一分钱也没给。赵某来判了十三年,当时提出上诉,是罗某帮赵某来写的,他、耿某、罗某一起陪赵某来将上诉状交给陶桂龙。判决书下来十天后凌晨五点左右,赵某来被送走。
(5)罗某证言证实,赵某来对他讲焦某1、丁某2荣答应每人给他10000元没有给。赵某来一审判决后要上诉,他帮赵某来写了上诉状。赵某来将上诉状递给了陶桂龙,当时他们在监室都看到了,但看守所没有将上诉状递上去,十天一到就把赵某来投牢了。
(6)单某证言证实,他是宿州监狱一分监区科员,赵某来2013年8月6日到宿州监狱,刚来时有自杀倾向。他作为承包干警定期找赵某来聊天谈心。赵某来说过其判决后要求上诉,后来看守所扣下赵某来的上诉状没有给其上诉。赵某来想申诉和检举是今年才讲的,可能是赵某来之前在看守所上诉没有成功,到监狱后对干警也不太信任,直到今年才说。宿州监狱收到在押犯人的申诉状、检举信都会如实缴交,这是犯人基本权利。宿州监狱监区开会也提过,大家对看守所的做法都不可理解,影响不太好。
(7)邓宏武证言证实,他是宿州监狱一分监区教导员,赵某来2013年8月到他们监狱一分监区,赵某来对判决不服,抗拒改造,有自杀倾向。他们把赵某来作为重点犯人由管教干部单某作为承包干部,定期找赵某来聊天谈心。赵某来也向他反映过案件判决后要求上诉,看守所扣下上诉状没有给其上诉。他就告诉赵某来有什么要求可以写成书面材料。上诉权是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看守所不应该剥夺。据他们了解赵某来在号房里也和其他犯人谈过上诉被看守所干警剥夺的事情,对作为执法机关的看守所造成了负面影响。
3、同案犯唐某富供述证实,大约2013年上半年,赵某来的一审判决送达后,赵某来将上诉状交给分管民警陶桂龙。陶桂龙向他汇报说赵某来多次闹自杀,太难管理。陶桂龙提出最好不把赵某来上诉状送到法院,让赵某来早点投牢。他明白陶桂龙担心假立功的事被赵某来讲出去,他也担心此事。另一方面也为看守所安全考虑,他私自同意陶桂龙将赵某来上诉状扣留未移交法院,赵某来一审上诉期满,就被投牢服刑了。
4、被告人陶桂龙供述证实,大约在2013年8月左右,赵某来因抢劫罪被判刑,有一天上班时唐某富喊他去办公室,问赵某来表现如何,是否上诉,他讲赵某来情绪不稳定,上诉状已经写好。唐某富让他找赵某来谈话,稳定其情绪,尽量让其不上诉。后来他在和赵某来谈话中,觉得在立功这件事上,焦某1和丁某2荣应该对赵某来是有承诺的,答应过给钱和帮其找律师,却没能兑现。他把赵某来坚持要上诉,并扬言不让其上诉,就要继续闹监,并要检举揭发焦某1和丁某2荣立功向唐某富做了汇报。唐某富听后脸色就变了,估计唐某富担心立功那件事暴露后,将唐某富收焦某1家20000元的事带出来。他讲赵某来有人格障碍,还有暴力倾向,为维护监室稳定,投送监狱更加有助于改造,干脆就不让其上诉算了。唐某富当即表示就这么办,投送监狱的事情由唐某富安排。第三天,他在办公楼监控室值班时,唐某富将他喊出来,叫他将赵某来上诉状拿给唐某富看。看完上诉状后,唐某富说知道在赵某来上诉这件事上他的压力比较大,会安排将赵某来尽快投送监狱。次日上班时,发现赵某来已在早上6点左右被唐某富安排投送监狱服刑。当时唐某富看完赵某来的上诉状就没有还给他,上诉状被唐某富拿走。
原判认为被告人陶桂龙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办理虚假立功证明材料逃避法律处罚;并与他人共谋,超越职权,剥夺他人上诉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滥用职权罪,应当数罪并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陶桂龙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对赃款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
陶桂龙上诉提出:1、其作出参与“春蓉骨头汤”饭店吃饭、张某2送一万元事情的供述、自书材料都是虚假供述,在侦查期间受到刑讯逼供、诱供,有罪供述应予排除;2、没有参与假立功的预谋、接受在春蓉骨头汤的吃请、收受现金等行为;3、没有与唐某富合谋不让赵某来上诉,是唐某富自己决定将赵某来直接送监狱服刑。请求二审法院宣告无罪。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二审法院查明的陶桂龙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收集合法,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对一审法院认定的陶桂龙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陶桂龙与唐某富共谋,构成滥用职权共同犯罪的事实,经查,对于是谁提议不让赵某来上诉的事实,唐某富和陶桂龙各执一词。对于赵某来的上诉状最后被谁扣留的事实,唐某富和陶桂龙的供述亦不一致,陶桂龙供述上诉状交给了唐某富,但唐某富予以否认。唐某富供述陶桂龙提出最好不把赵某来的上诉状提交法院时,其并未当场表态在上诉期满后直接将赵某来送往监狱服刑。陶桂龙亦不知道此后唐某富安排看守所干警将赵某来直接送往监狱服刑。对于明知赵某来要上诉,唐某富个人决定将赵某来在上诉期满后直接投送监狱服刑,相关责任应当由唐某富承担。原判认定陶桂龙与唐某富共谋,共同扣押赵某来的上诉状,构成滥用职权共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原判认定陶桂龙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予确认。
关于陶桂龙提出在侦查期间受到刑讯逼供、诱供,有罪供述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就陶桂龙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详细的调查。原公诉机关播放了讯问陶桂龙的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提供了陶桂龙入看守所的体检表和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对陶桂龙供述收集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陶桂龙供述收集合法性的意见,经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核检查,认为陶桂龙的供述来源合法,并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原审法院依法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原公诉机关出示了证实陶桂龙供述来源合法的证据,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在侦查期间陶桂龙自愿如实供述相关涉案事实,办案人员没有采用非法方法收集陶桂龙的供述,对陶桂龙提出有罪供述属非法证据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陶桂龙提出没有参与预谋假造立功、接受在押人员亲属吃请、收受现金,请求宣告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唐宗山、陶桂龙与姜某共谋,利用赵某来假自杀为丁某2荣、焦某1创造立功减刑的机会,并经唐某富同意。后姜某示意焦某1及丁某2荣让赵某来假自杀,由二人阻止、解救,以此获得立功。焦某1和丁某2荣遂通过许诺给赵某来钱财等好处,说服赵同意假自杀。赵某来假自杀后,唐某富安排姜某为焦某1和丁某2荣做了调查材料,天长市看守所根据调查材料,为二人出具从宽处理建议书,申报立功。事后,唐某富、陶桂龙、姜某、唐宗山接受焦某1、丁某2荣亲属吃请并收受二人所送财物。法院根据看守所上报材料认定焦某1、丁某荣某成立功,并给予二人从轻、减轻处罚。上述事实除有陶桂龙、唐某富、姜某、唐宗山的多次有罪供述予以证实外,还有在押人员赵某来、焦某1、丁某2荣、耿某、费某、罗某的证言,在押人员亲属张某2、马某2的证言,徐某、丁某1、马某1等人的证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焦某1再审刑事判决书和本院对丁某2荣再审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陶桂龙翻供提出没有预谋、接受吃请、收受现金的辩解与其在侦查期间的多次有罪供述相矛盾,与在案唐某富、姜某、唐宗山的多次有罪供述相矛盾,与在案证人证言相矛盾,与在案生效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再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相矛盾,依法不应采信。对陶桂龙提出请求宣告无罪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陶桂龙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但认定上诉人陶桂龙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改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2刑初2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2刑初2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陶桂龙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