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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904-119石峥嵘:本文为“《通用规范》第12章 火灾自动报警体系”解读,声明:仅供参考!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简称《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制作规范,悉数条文有必要严格履行。现行工程制作规范中有关法律法规与本规范不共同的,以本规范的规则为准。
依公告精力,《火灾自动报警体系模块设计规范》GB50116-2013和《火灾自动报警体系施工及检验规范》GB50166-2019的原强制性条文均废止,有关规范后续修订(后续修订的规范,不再有强制性条文)。
体系兼容性和可靠性是确保火灾自动报警体系运转的根本技能方面的要求,体系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契合《火灾自动报警体系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等相关规则。
报警区域是将火灾自动报警体系的戒备规模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区分的单元。勘探区域是将报警区域按勘探火灾的部位区分的单元。详细区分要求可参《火规》3.3.1、3.3.2、3.3.3条文履行。
2、第2款和第3款存在争议,可参照《火规》4.8.1、4.8.5处置,关于独立制作的不同修建,当共用一套火灾自动报警体系时,仅需发动承认起火修建的一切火灾声、光警报器,这种状况在多栋修建组成的小区中较为常见。
本文将《火规》3.1.7条文的“直接操控”描绘为“直接衔接”,通常是指经过总线直接衔接。
本条文整合了《火规》4.8.7、4.8.12条规则,内容根本共同,表述略有调整。消防应急播送强制切入的详细施行要求,可参《火规》4.8.12条文阐明。
本条文整合《火规》6.7.1、6.7.2、6.7.5条,内容根本共同,表述略有调整,关于原规范描绘的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仍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本条文整合了《火规》4.1.1、4.1.3、4.1.6条规则,内容根本共同,表述略有调整。
本条文整合了《火规》6.8.2、6.8.3条规则,内容根本共同,表述更为谨慎。
本条文规则了可燃气体勘探报警体系建立准则,详细施行可参《火规》8.1.2条。
本条文规则了电气火灾监控体系建立准则,详细施行可参《火规》9.1.49.1.6条。
本条文规则了火灾自动报警体系线路的焚烧功能要求,电线电缆的焚烧功能分级应契合《电缆及光缆焚烧功能分级》GB31247-2014的相关规则:
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衔接,不该选用插头衔接,有利于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转,也为防止用户常常拔掉插头做他用。
对火灾自动报警体系设备的防护等级提出了准则性要求,其间,关于地道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可参《火规》12.1.11条。
为便利我们了解,现就《火灾自动报警体系模块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中需求调整的条文列示如下:
为便利我们了解,现就《火灾自动报警体系施工及检验规范》GB50166-2019中需求调整的条文列示如下: